犯罪

人民法院报刊文《虚拟货币结算支付型帮助行为的犯罪认定》

ChainCatcher 消息,人民法院报刊文《虚拟货币结算支付型帮助行为的犯罪认定》。 文中指出,虚拟货币结算支付型帮助行为是运用虚拟货币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提供财物转移帮助的行为。在虚拟货币结算支付行为的犯罪认定中,应把握犯罪所得的特征,上游电信诈骗与后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的界分节点,以及帮助者主观明知和“通谋”的产生时间与内容对罪名认定的影响,从而区分易混用的罪名。 首先,判断以虚拟货币转移的对象是否具有犯罪所得的三个特征,即财产性、刑事违法性、确定性。其次,以诈骗罪既遂为分界点,界定虚拟货币结算支付行为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还是上游电信诈骗的帮助行为。最后,应以帮助者是否与他人事前通谋,是仅认识到他人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展开犯罪活动还是明知他人诈骗,认定虚拟货币结算支付行为是否构成电信诈骗罪的共犯。 综上,虚拟货币结算支付型帮助行为的犯罪认定共有三种情形: 第一是帮助者在诈骗行为实行终了前未与他人通谋,在诈骗罪既遂且诈骗者取得具有财产性、违法性与确定性的财物后,故意为其提供虚拟货币结算支付的帮助,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二是帮助者虽然在客观方面实施了掩饰、隐瞒了犯罪所得的行为,但在诈骗行为实行终了与他人就诈骗形成了意思联络,其行为应被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若帮助者在诈骗行为实行终了与他人达成了以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为内容的意思联络,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三是诈骗罪未既遂或财物不具有犯罪所得的三特征,但帮助者明知他人实施诈骗,提供虚拟货币结算支付服务的,应认定为诈骗罪的帮助犯;帮助者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却不知道具体实施罪行,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山西警方打掉一利用虚拟货币销赃的特大"洗钱"犯罪团伙,涉案流水达 1.35 亿元

ChainCatcher 消息,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报道,山西太原警方从一条大额黄金交易线索入手,全链条打掉一个利用黄金交易为电诈犯罪团伙提供“洗钱”服务的犯罪团伙。截至目前,累计抓获犯罪嫌疑人 15 人,涉及全国各地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127 余起,涉案流水达 1.35 亿元。 经依法查明,该犯罪团伙以邓某(男,31岁,海南人)为首,自2023年2月初,开始承接境外电诈、网络赌博资金“洗钱”业务。团伙分为资金接收组、踩点组、刷卡组、背金转运组、币商组、销赃组。 邓某联系到境外电诈团伙的“洗钱”业务后,联系“卡商”寻找“卡农”接收境外电诈、网络赌博赃款;由踩点团伙到各大金店进行踩点,寻找有大量黄金现货的金店;再由刷卡转运组与卡农一起刷卡购买黄金,之后选择比较隐蔽的公共场所将黄金交于背金组;“背金人”将黄金转移至深圳后交由“币商”;“币商”交给销赃人员进行销赃,并将销赃资金转换成虚拟币交由邓某;最后由邓某将虚拟币转至境外电诈团伙。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邓某与境外上线、国内下线均通过境外聊天软件单线联系,并使用虚拟货币结算。 警方已冻结、扣押涉案资金 347.9万元,扣押小轿车两台、作案用手机 30 余部、手机卡 13 张、POS机9 台。目前,邓某、谢某、倪某等13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警方依法移送审查起诉。韩某、张某已移送外地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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