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飒:USDT民事纠纷种类及裁决思路

肖飒Lawyer
2021年4月12日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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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 USDT 纠纷的裁判思路可以看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相关 USDT 交易风险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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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朋友向我们咨询 USDT 交易的相关风险。飒姐团队认为,目前,对于 USDT 交易中相关合同的效力等问题,尽管各地法院认定倾向和裁判理由不同,但总体来看风险较大。本文将分析涉 USDT 民事纠纷的种类及各地法院的司法观点,以期为各位读者提示风险。(关于 USDT 的刑事法律风险,请见飒姐团队历史文章《原创 | 非法经营?USDT 涉刑分析》)

原创 |USDT 民事纠纷种类及裁决思路

USDT 的法律属性、交易的认定

USDT 中文名为泰达币,是 Tether 公司发行的一种数字货币。Tether 公司承诺 USDT 与美元可以 1:1 兑换,即 Tether 公司每发行一枚 USDT 币,其公司账号就会存入 1 美元作为保障金,具有稳定兑换的特点。

根据我国《银行法》规定,我国法定货币仅有人民币,发行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禁止任何其他主体以任何形式发行的币在我国市场上以法定货币的地位流通。央行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和央行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下称《公告》))对私人发行数字货币和流通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属性,任何由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均不享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地位在市场上进行流通。

《公告》禁止的行为是机构或任何个人从事代币发行或融资,以及任何平台从事代币的兑换、买卖等中介业务,明确了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但在《公告》、《通知》或其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并未禁止投资者个人持有,也没有明确限制 USDT 的交易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何为虚拟财产,在理论和实践中具有不少争议,《民法典》对此也没有具体明确。USDT 是否能够认定为网络虚拟财产,对其产生的财产权益应否受到法律保护,各地法院的判决倾向不同。

原创 |USDT 民事纠纷种类及裁决思路

USDT 的民事纠纷种类及裁决思路

01 民间借贷纠纷:公民个人在特定交易平台上转移 USDT,不视为履行民间借贷出资义务。

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的案例来看,对于此类案件裁判思路比较统一,法院均认为一方支付 USDT 后,对方出具收到相应人民币的借条,支付 USDT 不构成交付,不属于履行民间借贷出资义务,因此支付 USDT 的一方,请求法院支持收到 USDT 的一方返还人民币的,法院不予支持。

在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朱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号:(2020) 豫 11 民终 2674 号)中,法院认定,2020 年 8 月 25 日下午朱某的丈夫通过其网络虚拟钱包,将 USDT 币转至任某的虚拟钱包。2020 年 9 月 4 日任某给朱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朱某人民币现金肆拾玖万元整,一周后还清,逾期一天滞纳金按 5‰计息。法院认为,根据《公告》,USDT 币作为“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故在特定交易平台上转移 USDT 币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履行本案民间借贷出资义务。

原创 |USDT 民事纠纷种类及裁决思路

 

02 劳动纠纷:用人单位以 USDT 形式支付工资是否受法律保护,各地法院裁判观点相反。

观点一:用 USDT 支付工资,违反《劳动法》和《外汇管理条例》。

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与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案号:(2019)京 0105 民初 63366 号),某公司主张还向张某支付价值 22200 元虚拟货币,张某否认系支付的工资。法院认为,《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外汇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某公司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违反前述两部法律规定,对某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

观点二:USDT 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双方同意以 USDT 支付工资的,法律应予以保护,支付行为有效。

在上海市一中院审理的(2020) 沪 01 民终 12524 号案中,王某和李某经协商后,王某以 USDT 的形式向李某支付月工资 8000USDT, 在转账时因操作失误,将 8,000 打成 80,000,王某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返还多打的 72,000USDT。法院首先肯定了 USDT 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法院认为,USDT(泰达币) 为建立在数据上的虚拟物,权利人可以排他的占有、支配和使用,其本身具有可交换性,具备权利客体的特征。且就双方以 USDT 与美元等值替代人民币结算李某报酬的意思表示来看,双方对 USDT 具有财产权益亦认识和协商一致。其次,法院认为李某多收取的 72000USDT** 构成不当得利**,在认定李某已无法返还且并无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的前提下,认可了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中确认的 USDT 与人民币的折价标准(1USDT=6.9 元人民币),判令李某返还相应的人民币。

原创 |USDT 民事纠纷种类及裁决思路

 

03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观点一:USDT 产生的债务系非法债务,故原告要求保护的利益系非法利益,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原告起诉。

在有的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公告》的规定,认为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 苏 0903 民初 2887 号民事判决书

观点二:买卖 USDT 的合同无效,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起的风险由投资者处行承担,原告对其基于该合同因操作失误多支付的人民币,应当自行承担风险,要求被告返还法院不予支持。(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2020) 桂 0721 民初 564 号民事判决书

观点三:USDT 具备财产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属于虚拟财产,对其作为虚拟财产及对应产生的财产权应受法律保护。委托购买 USDT 的合同有效,收取用于购买 USDT 的人民币有法律上的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2020) 赣 0702 民初 2353 号民事判决书)

原创 |USDT 民事纠纷种类及裁决思路

 

04 买卖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观点一:买卖 USDT、委托购买 USDT 的合同违反《公告》,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持这一观点的判决并不鲜见,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 新 01 民终 3377 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 冀 0105 民初 8705 号民事判决书

观点二:委托购买 USDT 的合同无效,且委托方无权向受托方要求返还支付的人民币。

这一裁判观点认为,根据《公告》,虚拟货币不是我国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公民投资虚拟货币虽系个人自由,但该行为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由此产生的后果和引发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 闽 08 民终 1855 号民事判决书)

观点三:买卖 USDT 的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认为,根据《公告》,代币发行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因此买卖 USDT 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告的规定,因此合同无效。(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 鲁 10 民终 3142 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 沪 0113 民初 2912 号民事判决书

观点四:买卖 USDT 的合同,委托购买 USDT 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收取人民币但未履行发货义务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返还人民币;收到 USDT 但未足额支付人民币的,应当支付人民币(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20) 豫 0882 民初 848 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0) 豫 0402 民初 3580 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代买义务的应当返还相应人民币(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9) 鄂 0607 民初 44 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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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从以上 USDT 纠纷的裁判思路可以看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相关 USDT 交易风险较大。飒姐团队在此提醒诸位读者:第一,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以人民币支付工资,尽管劳动者同意,也尽量不要以 USDT 的形式支付;第二,购买或委托购买 USDT 的合同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甚至完全风险自担,给付的人民币也无权要求返还;第三,在一些情况下,可咨询律师,通过在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方式,选择对己方有利的管辖法院,最大程度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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