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宇晨發布 FDT“七宗罪”,包括違反受託責任、濫用客戶資金等
ChainCatcher 消息,孫宇晨在社交平台發布 First Digital Trust (FDT)的"七宗罪",包括:違反受託責任、濫用客戶資金、無牌投資活動、欺詐或盜竊、虛假報告或信息隱瞞、違反反洗錢(AML)法規、違反香港 POBO 法規。具體內容如下:
罪行 1:違反信託責任
根據香港《信託條例》(第 29 章),受託人必須以謹慎、勤勉和忠誠的態度行事。挪用客戶資金違反了第 4 條(合理謹慎義務)和信託原則。顯然,FDT 在民事訴訟中將承擔賠償和損害賠償責任。
罪行 2:濫用客戶資金
《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第 571 章)規定,托管資金不得用於托管人自身的目的。客戶資產必須存放在隔離賬戶中,未經授權的提款被嚴格禁止。通過未經適當授權將 TUSD 資金轉移給 ARIA DMCC,FDT 將面臨執法行動,包括罰款、吊銷執照或刑事起訴。
罪行 3:無牌投資活動
雖然 FDT 註冊為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TCSP),但它沒有任何 SFC 許可來代表客戶進行受規管活動。其在 ARIA 涉及 TUSD 資產的所謂投資活動直接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即未經許可從事受規管活動。
罪行 4:欺詐或盜竊
以欺騙客戶為目的挪用資金構成欺詐或盜竊。FDT 與同謀(如 Aria CFF、Truecoin(Alex De Lorraine)、Crossbridge/Finaport(Yai Sukonthabhund))合謀,通過偽造記錄掩蓋挪用行為,並聲稱進行了虛假投資。
罪行 5:虛假報告或信息隱瞞
為了掩蓋挪用或未經授權的交易,FDT 提供了虛假陳述和欺詐性文件,聲稱 TUSD 資金完好無損且按指示進行了投資。這違反了《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300 條(在證券交易中使用欺詐或欺騙手段)。
罪行 6:違反反洗錢(AML)法規
通過複雜的交易或離岸賬戶轉移挪用資金以掩蓋其來源,FDT 促成並/或構成了違反反洗錢規定的行為。
罪行 7:《防止賄賂條例》(POBO)
《防止賄賂條例》是香港管理秘密佣金的主要法規。它將腐敗交易定為刑事犯罪,包括代理人在未經委託人同意的情況下收取未披露的利益或佣金。FDT/Legacy 在 Vincent Chok 的指示下,從 DMCC 收取秘密回扣,以換取非法轉移 TUSD 托管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