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ael Saylor:數位信用的四百年演進
編譯:佳歡,ChainCatcher
數位信用的誕生,經歷了四個世紀的積累。
比特幣誕生於 2008 年。但早在比特幣出現之前,企業持有資產、發行收益型證券所需的許多金融基礎設施就已經存在。
這個故事始於帆船時代,經過鐵路和股票行情機,又穿過一個多世紀的稅法與證券監管發展,最終來到現代證券帳戶。了解這段歷史,有助於理解數位信用的發展。
1. 普通股:投資者可以離開,資本可以留下
1602 年
在阿姆斯特丹,商人們面臨一個至今仍影響金融業的問題:一家企業需要資本的時間,可能遠長於單個投資者願意持有投資的時間。
1602 年獲得特許經營權的荷蘭東印度公司,幫助解決了這一問題。投資者可以持有股份,並將其轉讓給其他人。即使股東發生變化,企業仍可以繼續使用這些資金。
在此後的幾十年裡,這家公司及其市場不斷發展,成為現代公司史上的重要篇章。到了 1791 年,美國第一銀行獲得特許成立,資本金為 1000 萬美元,分為 2.5 萬股。
這種投資期限的分離,如今仍然重要。一家公司可以持有比特幣多年,而其股東每天都可以買賣股票。普通股賦予投資者所有權,為公司提供籌集新資本的途徑,也讓股東分享企業的增長收益,同時承擔經營損失。
2. 優先股:不同的投資者,不同的優先順序
1836 年
投資者希望通過不止一種方式為企業提供資金。有些人希望最大程度參與企業的增長,另一些人則希望在定期獲得支付方面擁有更優先的權利。
優先股提供了這種選擇。美國早期的一個例子出現在 1836 年。當時,馬里蘭州通過一種優先權益為巴爾的摩和俄亥俄鐵路融資,該權益可從利潤中獲得永久性的 6% 優先股息。
到 1899 年,特拉華州公司法明確承認,不同類別股票的持有人可以享有不同的權利。這一框架逐漸演變為今天靈活的股息、投票、轉換和贖回條款體系。
優先股賦予持有人高於普通股股東的特定優先權,但公司債權人的權利仍排在兩者之前。優先股也可以是永久性的,沒有預定到期日。對於持有長期資產並定期進行分配的公司來說,這是一種有用的結構。
Stretch 使用的就是這種熟悉的形式。其具體的股息設計寫在優先股條款中。
3. 交易所與股票代碼:所有權進入公開市場
1792 年 · 1867 年 · 1971 年
如果有一個可以交易股份的場所,也有一種發現價格的方式,可轉讓的股票就會變得更加有用。
紐約證券市場的起源可追溯至 1792 年的《梧桐樹協議》。到 1866 年 3 月,公開發布的紐約證券交易所成交價格中,已經包括伊利鐵路公司和芝加哥與西北鐵路公司等企業的優先股。
優先股在股票行情機出現之前就已經開始交易。1867 年,愛德華·卡拉漢發明的行情機問世,將價格信息傳遞到交易大廳之外。1971 年,納斯達克開始作為電子報價系統運營。
如今,公開交易為優先股股東提供了買賣股票的市場,也為發行人在制定股息政策、增發股票或回購股票時提供了可供參考的價格。
如今證券帳戶裡一個簡單的股票代碼,背後是數百年的市場發展。
4. 證券與商品:區分資產和權利
1922 年 · 1933---1936 年 · 1974 年
一家公司的資產與它發行的證券是不同的東西。企業可以擁有商品或財產,而投資者持有的是該企業發行的股票或債券。
美國證券法通過《1933 年證券法》和《1934 年證券交易法》,逐步發展成現代聯邦法律體系。商品監管則經過《1922 年穀物期貨法》《1936 年商品交易法》以及 1974 年的一次重大擴展而發展起來。
這兩套並行的制度有助於解釋數位信用:公司將比特幣作為儲備資產持有,而優先股股東持有的是公司發行的證券。
儲備資產和投資產品承擔不同的角色。這區別使公司能夠圍繞同一張資產負債表,提供多種不同類型的投資產品。
5. 投資公司規則:公司持有什麼資產很重要
1940 年
《1940 年投資公司法》為投資證券的公司建立了一套專門的監管框架,其中包括影響其資本結構的規則。
其中廣為人知的"40% 測試",考察投資證券相對於總資產的比例。計算時需要剔除現金項目和政府證券,並遵循該法規定的定義和排除項。公司的業務性質同樣重要。
對於一家比特幣儲備公司來說,直接持有的比特幣與投資證券受到不同的對待。持有一隻比特幣基金的份額,則是另一種持有形式。
這區別有助於確定公司使用普通股、優先股和債務時適用哪些規則。因此,一個創立於 1940 年的監管框架,仍然會影響圍繞 2008 年出現的資產建立起來的企業。
6. 資本返還:確認投資本金的收回
1921 年 · 1924 年 · 1954 年
稅法將分配公司收益的款項,與返還投資本金的款項區分開來。
《1921 年稅收法》明確規定,對於不屬於收益和利潤範圍內的某些分配,應當降低股東的稅務成本基礎。《1924 年稅收法》則對超過該成本基礎的分配作出了規定。這一框架被納入《1954 年國內稅收法典》,並延續至今。
假設投資者以 100 美元購買股票。一筆完全被歸類為資本返還的 12 美元分配,會將投資者的成本基礎降至 88 美元。如果投資者之後以 100 美元賣出股票,不考慮其他調整,兩者之間的差額就是 12 美元的收益。
這個例子中的好處在於時間安排:投資者先收到現金,而相應收益的確認發生在之後。一旦成本基礎降至零,進一步收到的非股息分配通常會產生應稅收益。
因此,一筆優先股支付可以在公司條款中被稱為股息,在稅務上卻被視為資本返還。具體分類取決於稅法意義上的收益和利潤,以及投資者的成本基礎。數位信用所利用的這一差別,已經在聯邦法律中明確存在了超過一個世紀。
7. 搁架註冊:在機會出現前做好融資準備
1968 年 · 1982---1983 年 · 2005 年
有利的市場機會出現的速度,可能快於一家公司組織完整公開發行的速度。
搁架註冊將大部分準備工作與實際融資日期分開。公司可以提前註冊證券,並在之後的一段時間內陸續發行,同時保持所需信息的更新。
1968 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記錄了延遲發行和持續發行的不同類別。1982 年,第 415 條規則建立了更廣泛的現代框架,並於 1983 年成為永久性規則。普通股、優先股和債務證券都參與了這一早期體系。
這一制度通過 SEC 根據《1933 年證券法》制定的規則逐步發展。後續改革提高了其靈活性,包括 2005 年為符合條件、規模較大且經營成熟的發行人推出自動搁架註冊。
對於管理比特幣資產負債表的公司而言,搁架註冊使其能夠提前做好融資準備,在市場條件有利時進行融資。
8. 隨市發行計劃:日常交易也能帶來新資本
1982 年 · 2005 年
搁架註冊提供註冊框架。隨市發行計劃(at-the-market program,簡稱 ATM)則讓公司能夠以當時的市場價格,在現有市場中出售股票。
其監管基礎可追溯至 1982 年的第 415 條規則。2005 年的改革為符合條件的發行人取消了一些重要限制。普通股和優先股都可以採用這種發行方式。
交易與融資之間的區別很簡單:當兩名現有股東相互交易時,變化的是股票的所有權;當公司通過 ATM 出售新股時,新的資本才進入企業。
普通股 ATM 面向希望獲得普通股敞口的投資者,優先股 ATM 則面向看重優先股分配條款和優先權的投資者。
Strategy 同時使用這兩種方式。實際籌資金額取決於真實銷售情況、市場需求、價格以及公司的融資決策。
9. 回購:資本管理可以雙向進行
1828 年 · 1982 年
發行股票會為公司帶來資金,回購股票則使用資金減少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及其對應的權益。
這一權力有著悠久的歷史。1828 年,佐治亞州一家法院承認,一家銀行有權購買並隨後轉售自己的股票。現代公司法也明確規定了公司收購自身股份的相關事宜。
1982 年,SEC 第 10b-18 條規則為符合條件的普通股回購提供了安全港。優先股回購不適用這一特定安全港,而是遵循其他適用規則。
對於數位信用發行人來說,回購並註銷優先股,可以消除這些股份未來的股息請求權。與發行、流動性儲備和股息政策一起,回購為公司提供了另一種隨市場條件變化而管理資本的方式。
10. 比特幣:新的儲備資產
2008---2009 年
到 21 世紀初,這些基礎設施大部分已經建立。2008 年 10 月 31 日,中本聰發布比特幣白皮書,一種新的資產由此出現。2009 年 1 月 3 日,比特幣創世區塊誕生。
比特幣帶來了一種原生數位資產。公司可以購買它、將它持有在資產負債表上,並通過傳統資本市場進行融資。
比特幣的監管地位也在不斷發展。2015 年,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明確將比特幣視為商品。2026 年,SEC 的一項解釋以及 CFTC 同時發布的指引,將比特幣列為本身不屬於證券的數位商品之一。
比特幣提供儲備資產,公司則提供資本結構、美元流動性和分配政策。現金支付來自發行人對其業務、資產和融資的管理。
投資者隨後可以選擇不同形式的投資:比特幣本身、公司的普通股,或圍繞定期收入設計的優先股權益。
一個證券帳戶裡的四百年
數字信用匯聚了超過四百年的公司所有權轉讓歷史、約 190 年的美國優先股歷史、一個多世紀以來明確規定的稅務成本回收制度,以及超過四十年的現代搁架註冊和 ATM 規則。
這段歷史為投資者提供了熟悉的概念,幫助他們理解這一新的組合:資產、所有權、優先順序、收入、流動性和稅收。
荷蘭東印度公司幫助區分了企業的存續期與投資者的持有期。鐵路推動了優先權益的發展。交易所讓所有權可以交易。法律和監管提供了持久的框架。比特幣則增加了一種新的資本形式。
數字信用是這段四百年金融史的新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