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飒:USDT民事糾紛種類及裁決思路

肖飒律師
2021-04-12 20: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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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上 USDT 糾紛的裁判思路可以看出,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相關 USDT 交易風險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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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朋友向我們諮詢 USDT 交易的相關風險。飒姐團隊認為,目前,對於 USDT 交易中相關合同的效力等問題,儘管各地法院認定傾向和裁判理由不同,但總體來看風險較大。本文將分析涉 USDT 民事糾紛的種類及各地法院的司法觀點,以期為各位讀者提示風險。(關於 USDT 的刑事法律風險,請見飒姐團隊歷史文章《原創 | 非法經營?USDT 涉刑分析》)

原創 |USDT 民事糾紛種類及裁決思路

USDT 的法律屬性、交易的認定

USDT 中文名為泰達幣,是 Tether 公司發行的一種數字貨幣。Tether 公司承諾 USDT 與美元可以 1:1 兌換,即 Tether 公司每發行一枚 USDT 幣,其公司帳號就會存入 1 美元作為保障金,具有穩定兌換的特點。

根據我國《銀行法》規定,我國法定貨幣僅有人民幣,發行主體為中國人民銀行,禁止任何其他主體以任何形式發行的幣在我國市場上以法定貨幣的地位流通。央行等五部門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和央行等七部門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下稱《公告》)對私人發行數字貨幣和流通的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私人發行的數字貨幣不具有法定貨幣的屬性,任何由私人發行的數字貨幣均不享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地位在市場上進行流通。

《公告》禁止的行為是機構或任何個人從事代幣發行或融資,以及任何平台從事代幣的兌換、買賣等中介業務,明確了代幣發行融資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但在《公告》、《通知》或其他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中並未禁止投資者個人持有,也沒有明確限制 USDT 的交易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何為虛擬財產,在理論和實踐中具有不少爭議,《民法典》對此也沒有具體明確。USDT 是否能夠認定為網絡虛擬財產,對其產生的財產權益應否受到法律保護,各地法院的判決傾向不同。

原創 |USDT 民事糾紛種類及裁決思路

USDT 的民事糾紛種類及裁決思路

01 民間借貸糾紛:公民個人在特定交易平台上轉移 USDT,不視為履行民間借貸出資義務。

通過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檢索到的案例來看,對於此類案件裁判思路比較統一,法院均認為一方支付 USDT 後,對方出具收到相應人民幣的借條,支付 USDT 不構成交付,不屬於履行民間借貸出資義務,因此支付 USDT 的一方,請求法院支持收到 USDT 的一方返還人民幣的,法院不予支持。

在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朱某、任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案號:(2020) 豫 11 民終 2674 號)中,法院認定,2020 年 8 月 25 日下午朱某的丈夫通過其網絡虛擬錢包,將 USDT 幣轉至任某的虛擬錢包。2020 年 9 月 4 日任某給朱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收到朱某人民幣現金肆拾玖萬元整,一周後還清,逾期一天滯納金按 5‰計息。法院認為,根據《公告》,USDT 幣作為"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故在特定交易平台上轉移 USDT 幣的行為不應認定為履行本案民間借貸出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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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勞動糾紛:用人單位以 USDT 形式支付工資是否受法律保護,各地法院裁判觀點相反。

觀點一:用 USDT 支付工資,違反《勞動法》和《外匯管理條例》。

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張某與某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中(案號:(2019)京 0105 民初 63366 號),某公司主張還向張某支付價值 22200 元虛擬貨幣,張某否認系支付的工資。法院認為,《勞動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 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外匯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某公司以虛擬貨幣支付工資違反前述兩部法律規定,對某公司的主張不予採信。

觀點二:USDT 屬於網絡虛擬財產,雙方同意以 USDT 支付工資的,法律應予以保護,支付行為有效。

在上海市一中院審理的(2020) 沪 01 民終 12524 號案中,王某和李某經協商後,王某以 USDT 的形式向李某支付月工資 8000USDT,在轉帳時因操作失誤,將 8,000 打成 80,000,王某請求法院判令李某返還多打的 72,000USDT。法院首先肯定了 USDT 屬於網絡虛擬財產,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應受法律保護。法院認為,USDT(泰達幣) 為建立在數據上的虛擬物,權利人可以排他的占有、支配和使用,其本身具有可交換性,具備權利客體的特徵。且就雙方以 USDT 與美元等值替代人民幣結算李某報酬的意思表示來看,雙方對 USDT 具有財產權益亦認識和協商一致。其次,法院認為李某多收取的 72000USDT**構成不當得利**,在認定李某已無法返還且並無合法依據的市場價格的前提下,認可了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中確認的 USDT 與人民幣的折價標準(1USDT=6.9 元人民幣),判令李某返還相應的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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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不當得利糾紛案件

觀點一:USDT 產生的債務系非法債務,故原告要求保護的利益系非法利益,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駁回原告起訴。

在有的案件中,法院認為,根據《公告》的規定,認為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因此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民訴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裁定駁回原告起訴。(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2020) 蘇 0903 民初 2887 號民事判決書

觀點二:買賣 USDT 的合同無效,交易造成的後果和引起的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原告對其基於該合同因操作失誤多支付的人民幣,應當自行承擔風險,要求被告返還法院不予支持。 (廣西壯族自治區靈山縣人民法院 (2020) 桂 0721 民初 564 號民事判決書

觀點三:USDT 具備財產的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屬於虛擬財產,對其作為虛擬財產及對應產生的財產權應受法律保護。委託購買 USDT 的合同有效,收取用於購買 USDT 的人民幣有法律上的依據,不構成不當得利。(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 (2020) 贛 0702 民初 2353 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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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買賣合同糾紛、委託理財合同糾紛

觀點一:買賣 USDT、委託購買 USDT 的合同違反《公告》,屬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無效,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持這一觀點的判決並不鮮見,例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 新 01 民終 3377 號民事判決書,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人民法院(2019) 冀 0105 民初 8705 號民事判決書

觀點二:委託購買 USDT 的合同無效,且委託方無權向受託方要求返還支付的人民幣。

這一裁判觀點認為,根據《公告》,虛擬貨幣不是我國法定貨幣,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公民投資虛擬貨幣雖系個人自由,但該行為不受我國法律保護,由此產生的後果和引發的投資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承擔。(如福建省龍岩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 閩 08 民終 1855 號民事判決書)

觀點三:買賣 USDT 的合同因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法院認為,根據《公告》,代幣發行嚴重擾亂經濟金融秩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因此買賣 USDT 的行為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違反了合同法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及公告的規定,因此合同無效。(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 魯 10 民終 3142 號民事判決書,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0) 沪 0113 民初 2912 號民事判決書

觀點四:買賣 USDT 的合同,委託購買 USDT 的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違約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收取人民幣但未履行發貨義務的,守約方可以要求返還人民幣;收到 USDT 但未足額支付人民幣的,應當支付人民幣(河南省沁陽市人民法院 (2020) 豫 0882 民初 848 號民事判決書,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法院 (2020) 豫 0402 民初 3580 號民事判決書);未履行代買義務的應當返還相應人民幣(湖北省襄陽市襄州區人民法院(2019) 鄂 0607 民初 44 號民事判決書**)。

原創 |USDT 民事糾紛種類及裁決思路

寫在最後

從以上 USDT 糾紛的裁判思路可以看出,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相關 USDT 交易風險較大。飒姐團隊在此提醒諸位讀者:第一,用人單位應按照法律規定以人民幣支付工資,儘管勞動者同意,也儘量不要以 USDT 的形式支付;第二,購買或委託購買 USDT 的合同存在被認定為無效的可能,甚至完全風險自擔,給付的人民幣也無權要求返還;第三,在一些情況下,可諮詢律師,通過在合同中約定管轄的方式,選擇對己方有利的管轄法院,最大程度規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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