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 CARF 落地:加密稅務透明化進入執行階段
作者:FinTax
引言
2026 年 8 月 11 日,新加坡政府公報發布《所得稅(國際稅務合規協議)(加密資產報告框架)條例 2026》。新加坡稅務局(IRAS)同日發布首版 CARF 電子稅務指南。條例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覆蓋 2027 年數據的首輪信息交換預計於 2028 年進行。
截至 2026 年 6 月,全球 76 個司法管轄區承諾實施 CARF,首批 48 個轄區已於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要求本地加密服務提供商開始收集 CARF 數據。新加坡並不是亞洲最早推進 CARF 國內落地的司法管轄區,日本已通過 2024 年度稅制改革建立 CARF 國內報告制度,並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啟動相關用戶自我認證等要求,計劃自 2027 年開始信息交換。但新加坡在較短時間內同步推出實施條例、配套指南及實操工具,較快形成了相對完整的 CARF 實施框架。新加坡選擇在這個時間點把 CARF 從國際承諾推進到可執行的國內規則,其規則確定性能否形成合規紅利,是觀察亞洲金融中心競爭格局變化的一個切入點。
1 新加坡為何必須接軌 CARF
CARF 全稱為 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加密資產報告框架),由 OECD 在 2022 年完成框架設計,隨後納入 2023 年發布的國際稅務信息自動交換標準體系。一定程度上,CARF 重新定義了什麼是好的營商環境:過去提到加密友好地區,大家第一反應是"監管寬鬆"。CARF 推行後,規則的清晰性、確定性正在成為新的評判標籤。
新加坡的定位是全球領先的國際金融中心和數字資產中心,對於它來說,參與 CARF 似乎是一道必答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已經建立了數字支付代幣(DPT)服務提供商牌照制度,作為高度依賴國際資本流動和制度信任的樞紐經濟體,不參與 CARF 意味著在全球稅務透明化浪潮中掉隊。反之,加入並迅速推動 CARF 落地,對以規則清晰、制度可信為核心競爭力的新加坡來說,則是一種先發優勢。
在整個參與時間線上,新加坡的行動清晰且連貫:

2 新加坡 CARF 的認定標準
2.1 報告主體的認定(Reporting SGCASP)
進行信息報送前,需先判斷主體自身是否屬於新加坡報告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Reporting Singaporean Crypto-Asset Service Provider, Reporting SGCASP)。
這一判斷分為兩步。第一步是判斷該主體是否以業務形式(as a business)為客戶或代表客戶促成加密資產兌換交易(Exchange Transactions),該項根據業務實質認定而不僅僅依賴牌照記載。
滿足上述標準即構成報告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Reporting Crypto-Asset Service Provider, RCASP),在此基礎上,需要進一步討論主體是否屬於在新加坡負有 CARF 報告義務。因此,第二步是判斷該主體是否與新加坡存在法定連接點,從而構成 Reporting SGCASP,連接點包括:
(1)為稅務目的居住在新加坡的個人或實體;
(2)根據新加坡法律設立或註冊的實體;
(3)在新加坡管理(即其高層管理通常在新加坡作出);
(4)在新加坡設有經常性營業場所;
(5)通過在新加坡的分支機構運營。
關於重複申報的豁免規則。如果某一 RCASP 同時與多個 CARF 轄區存在連接點,且在另一合作轄區具有更高關聯標準(如系該轄區稅收居民),並已向 IRAS 提交通知確認其已根據該轄區規則完成 CARF 要求,則無需在新加坡進行重複申報和盡職調查。
IRAS 已經上線 RCASP 自我評估工具,相關主體可通過填寫結構化問卷初步了解自身是否屬於 RCASP 範圍、在新加坡是否負有 CARF 義務。
2.2 應報告用戶(Reportable User)
應報告用戶具體需要結合稅收居民身份及主體性質確定。
(1)對於個人用戶,主要根據自我認證等信息確認其稅收居民司法管轄區,並判斷其是否屬於應報告人士。
(2)對於實體用戶,除判斷實體本身是否屬於應報告用戶外,還需進一步確認其實體分類。若該實體既不屬於排除人士,也不屬於活躍實體,Reporting SGCASP 還需識別其控制人,並判斷相關控制人是否屬於應報告人士。
2.3 核心義務
Reporting SGCASP 需要履行的核心義務如下:
(1)IRAS 登記:2027 年已落入監管範圍的新加坡報告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須在 2028 年 3 月 31 日前向 IRAS 完成登記。2027 年之後新進入範圍的服務商,通常須在成為報告服務商所在日曆年度之後的次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註冊登記。
(2)盡職調查與自我認證:報告服務商進行新用戶開戶時必須取得並驗證有效的稅務自我認證。對於截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的存量用戶,須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有效自我認證的獲取和驗證。對於截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仍未取得並確認有效自我認證的存量用戶,報告服務商自 2028 年 1 月 1 日起不得再為其執行相關交易,直至完成自我認證及合理性確認。
(3)年度報告:CARF 申報表須在每年 5 月 31 日前提交。首個報告年度為 2027 年,截止日期為 2028 年 5 月 31 日。無相關可報告交易的服務商通常仍需提交零申報表。
應報告信息包括兩類:一是應報告用戶及部分實體控制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或實體名稱、地址、出生日期(個人)、稅收居民轄區和稅務識別號碼(TIN)等;二是按相關加密資產類型彙總的交易信息,包括以法定貨幣取得和處置加密資產的金額、單位數量及交易筆數,幣幣交易的公允市值、單位數量及交易筆數,可報告零售支付交易,以及其他轉入和轉出的有關信息。以加密資產購買商品或服務且價值超過 50,000 美元的交易,屬於可報告零售支付交易。
對於轉至無法確認與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或金融機構關聯的外部錢包的資產,須單獨彙總報告總公允市值和總單位數量。錢包地址本身無需隨年度申報提交,但應留存備查。
(4)記錄保存:用戶識別及業務關係資料一般保存至業務關係結束後五年;交易資料和部分盡調記錄自相應報告年度起算保存五年;外部錢包地址相關記錄也至少保存五年。
Reporting SGCASP 可以委託第三方協助完成 CARF 合規工作(如數據收集、XML 文件生成和提交),但最終報告責任仍由自身承擔,包括保證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
3 港新比較:目標 28 年交換,規則落地卻不同步
新加坡和中國香港都是亞洲重要的跨境金融和加密業務中心,均計劃在 2028 年啟動 CARF 首次信息交換,但兩地規則的進展情況與確定性程度並不相同。
3.1 立法進度差異
從 CARF 的實施時間看,新加坡與中國香港的整體進度較為接近,均計劃於 2028 年開展首次信息交換。但兩地在國內立法、實施指引及配套執行機制方面呈現出不同的推進節奏。

3.2 企業選址實施準備的差異
企業和資本選擇金融中心時,通常關注稅負水平、監管環境和市場連接能力。中國香港背靠大陸市場、擁有普通法體系和較低稅率;新加坡則以政治穩定、法治透明和區域樞紐地位見長。稅率、資本市場深度、牌照門檻、人才儲備和監管環境始終是金融中心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
隨著 CARF 落地,合規確定性和制度透明度的重要性進一步上升。對於跨境加密平台而言,規則是否及時明確、實施路徑是否清晰,直接影響客戶盡調、系統改造、數據治理和申報安排能否提前規劃。規則越早定型,企業越能夠及時調整業務流程和技術架構,降低反復整改帶來的額外成本和執行風險。
新加坡推進 CARF,延續了其長期參與國際稅收透明度合作並與全球標準保持一致的政策取向。IRAS 強調,國際稅收標準只有在不同司法管轄區得到一致、有效實施,才能維護公平競爭環境,並鞏固國際金融中心的信任基礎。新加坡為報告服務商預留了較為充分的準備期,用於系統和流程改造,同時完善國內立法及 IT 基礎設施,參考先行司法管轄區的實施經驗,提高了 CARF 規則落地的穩定性和可執行性。
香港推進 CARF,需要結合其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和中國對外金融開放重要窗口的雙重定位。一方面,香港需要持續與國際稅收透明度標準接軌,回應跨境金融機構和市場參與者對規則一致性與可預期性的要求;另一方面,其制度設計也需要充分考慮內地現行加密資產監管政策及兩地金融聯繫。在中國大陸目前尚未承諾實施 CARF 的背景下,香港的 CARF 落地更強調在國際規則銜接、市場開放與本地實際制度環境之間形成協調。
4 CARF 落地對新加坡支柱業務的影響
港新兩地的比較說明了政策確定性在不同轄區的差異,但對於已經在新加坡經營的加密企業,更直接的問題是這些規則會落到哪些業務和操作環節。不同業務模式受 CARF 影響的程度並不相同,重點在於主體是否實際為客戶提供或促成相關加密資產交易,以及相關業務是適用 CARF 還是 CRS 的修訂版本。
4.1 交易與支付服務商:CARF 要求進入日常運營
交易所和支付機構是直接受 CARF 影響的業務主體。業務實質是判斷是否構成 RCASP 的依據,只要以業務形式為客戶或代表客戶促成加密資產兌換交易,就有可能落入 CARF 報告範圍。
加密交易所面臨的合規要求會進入日常運營。新用戶開戶時,平台需要取得並核驗有效的稅務自我認證,包括稅收居民轄區、納稅人識別號(TIN)等信息;對於符合條件的實體用戶,還需要進一步判斷是否應識別其控制人。更大的工作量可能來自存量客戶。截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已經存在的用戶,需要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相應的自我認證和合理性核驗。對於屆時仍未完成有效認證的存量用戶,自 2028 年 1 月 1 日起,平台原則上不得繼續為其促成相關加密資產交易,直至認證要求得到滿足。因此,平台需要修改開戶字段和後台規則,提前清理存量賬戶、識別信息缺口,並建立認證提醒、異常處理和交易限制機制,這對於有大量存量賬戶的大型平台而言是一個較為棘手的工程。
交易數據端的改造可能更複雜。CARF 要求 RCASP 按相關加密資產類型彙總不同類別的交易信息,包括法幣買賣、幣幣兌換以及特定轉移等。對於轉向部分外部錢包的資產,還需進行單獨彙總。這要求交易所把原本用於撮合、結算和風控的數據進一步轉換為符合 CARF 口徑的稅務數據,並在用戶身份、資產類型和交易記錄之間建立穩定的對應關係。
加密支付、匯款和商戶結算機構是否進入 CARF 範圍,不能只看業務名稱,要點還是判斷此類機構是否以業務形式,為客戶或代表客戶促成相關加密資產兌換交易。僅提供技術接口、不參與加密資產與法定貨幣或不同加密資產之間兌換的服務商,未必構成 RCASP。如果其業務流程中實際承擔了兌換或撮合功能,則可能進入 CARF 報告範圍。
需要留意的是,CARF 框架針對零售支付交易的報告設置了 50,000 美元的門檻。不過,該門檻適用於以相關加密資產支付商品或服務且價值超過該金額的交易,並非所有超過 50,000 美元的鏈上轉賬都屬於應報告範圍。
CARF 規則對於處理企業採購、跨境商業支付或大額商戶結算的服務商來說尤為重要。服務商需要把客戶稅收居民身份、兌換功能和支付用途對應起來,才能確定哪些交易需要進入年度報告。
4.2 加密基金:不直接受 CARF 影響,但面臨 CRS 2.0 壓力
加密基金通常不構成 RCASP。基金進行買賣是為自身投資組合進行資產管理,並不是為基金投資者直接提供加密資產兌換服務,但可能納入修訂版 CRS 的申報範圍。
新加坡在推進 CARF 的同時,也在同步實施修訂版 CRS,二者共同構成加密資產的透明化網絡。CARF 覆蓋直接在加密服務商進行的交易,CRS 2.0 覆蓋通過金融機構持有的加密敞口。同時運營傳統金融和加密業務的機構,需要關注兩套框架的盡調標準、報告口徑和時間表,這在操作層面對基金管理人構成了雙重壓力。
4.3 家族辦公室
新加坡長期通過 13O、13U 等基金稅收激勵制度支持基金管理及家族財富管理業務發展。近年來,MAS 亦持續完善單一家族辦公室相關的經濟實質、治理及反洗錢要求,推動家族辦公室業務在更明確的監管框架下運營。
CARF 的實施本身並不改變 13O 或 13U 項下稅收豁免的適用條件,但會增加涉及加密資產交易的家族基金、家族辦公室及相關持有載體在客戶識別、稅收居民身份確認和信息報告方面的合規要求。與此同時,家族基金及其底層持有主體還可能涉及修訂版 CRS 下的金融機構分類問題。部分由專業管理機構管理、主要從事金融資產投資活動的實體可能被認定為投資主體,並相應承擔 CRS 項下的註冊、盡職調查和申報義務。
結語
新加坡已經將 CARF 從國際承諾推進到具體執行階段,並逐步形成涵蓋主體識別、客戶盡調、數據採集和年度申報的實施框架。隨著相關要求陸續生效,CARF 對市場主體的影響也將進一步進入日常業務和系統流程。
對相關機構而言,現在更重要的是儘快明確自身是否落入報告範圍,並進一步梳理實體分類、客戶識別、控制人判斷、交易數據歸集以及 CARF 與修訂版 CRS 之間的適用邊界。對於客戶規模較大、業務模式複雜或涉及多類金融產品的平台,前期準備的充分程度將直接影響後續實施成本和合規效率。
新加坡的實踐也為觀察 CARF 在亞洲金融市場的落地提供了一個重要樣本。隨著更多司法管轄區進入實施階段,未來值得持續關注的是,不同市場如何將 CARF 嵌入本地監管體系,以及由此形成的規則差異將如何影響企業運營、跨境合規和區域業務佈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