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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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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挖礦”丟設備索賠訴訟,中國湖南省法院判虛擬貨幣相關合同無效,損失自擔

ChainCatcher 消息,近日,中國湖南省桂陽縣人民法院就審結一起涉虛擬貨幣"挖礦"合同糾紛案件,原告胡某與他人合作開展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後因"挖礦"設備丟失,訴至法院要求返還 57 萬元出資款,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胡某的全部訴訟請求。胡某與周某系朋友關係。某科技公司成立於 2021 年 5 月,周某為股東之一,李某、彭某則通過關聯關係參與公司"挖礦"業務。雙方商定合作"挖礦",胡某通過虛擬貨幣 APP 向周某支付 55000 美元(雙方認可折合人民幣 357082 元),另委託曹某向周某銀行轉帳 198000 元,合計 555082 元,全部用於購買伺服器、硬碟等"挖礦"設備,設備由科技公司托管運營。2022 年 7 月,設備轉移至周某家廚房存放,胡某此後僅向周某支付電費。2023 年 11 月,李某因與周某存在經濟糾紛,拆走部分硬碟。雖經派出所調解,李某歸還 82 塊硬碟,但胡某主張仍有硬碟丟失,雙方協商無果。2024 年,胡某以設備丟失為由起訴四被告,要求返還 57 萬元出資款。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十家部門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第一條載明: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本案中,胡某委託購置的設備用於"挖礦",以虛擬貨幣支付款項、結算管理費,損害法定貨幣地位,違背公序良俗。案涉委託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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