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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

中國福建某團伙藉助虛擬貨幣、NFT 名義組織傳銷,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

ChainCatcher 消息,該團夥在 2023 年 5 月至 8 月期間,以發行某虛擬貨幣為名,構建以邀請關係為基礎的層級獎勵機制,通過社交平台組建群組,進行線上線下推廣,面向社會公眾進行宣傳,誘使參與者通過購買虛擬貨幣、質押資產、競拍虛擬卡牌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依據發展下線數量獲取返利。至 2023 年 10 月案發,該組織已發展多個層級,吸收資金折合人民幣達 2000 余萬元。福建省石獅市檢察院審查認定,該組織雖借助虛擬貨幣、NFT 等新興概念進行包裝,但其運營模式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其一,該項目以購買虛擬貨幣、參與私募繳納虛擬資產等方式,變相設立"門檻費",作為加入和發展他人的資格前提;其二,建立明確的上下級關係和層級架構,以發展人員數量及下級業績作為計酬與返利依據;其三,無真實經營活動和可持續收益來源,資金運轉依賴後入會員資金支付前序收益,具有明顯的騙取財物特徵。李某等人通過操控後台參數、人為干預所謂"合成概率"與"釋放機制",製造盈利假象,誘使參與者不斷投入並發展下線,屬於利用新技術概念掩蓋傳統傳銷犯罪,嚴重侵害群眾財產權益,擾亂經濟社會秩序。2024 年 6 月,石獅市檢察院依法對該團夥成員提起公訴。2024 年 12 月,法院一審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並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後,2025 年 7 月,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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