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中国山西法院破获涉 USDT 诈骗案,两从犯被从重量刑

ChainCatcher 消息,中国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检察院近日对提起公诉的陈某、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宣判,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 今年 5 月,张女士在短视频平台结识了“林浩”(未归案),其谎称掌握某知名公司股票涨跌信息,可通过公司内部网站注册账户“买涨”获利,但需以美元交易,并与指定商家用现金兑换美元,再转至其战友的美元账户,由战友转入公司账户。5 月 21 日,张女士按“林浩”指示,携带 147 万元现金至万柏林区某酒店准备兑换美元。受上家指使,陈某、李某前去与张女士对接。张女士将“林浩”提供的美元账户(实为诈骗分子的泰达币账户)通过陈某转发给上家,后者分三次转入 202328 泰达币(折合人民币约 147 万元)至该账户。后陈某、李某将从张女士处收取的 147 万元现金交给上家。但“林浩”未按约定将钱款转入张女士在公司开设的账户,张女士发现被骗后报警。 办案检察官第一时间阅卷并与侦查人员会商,针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李某的行为定性提出核心侦查方向:调取聊天记录,固定二人“明知资金异常”的证据;厘清资金流转链路,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数据,溯源泰达币最终流向,印证其协助转移犯罪所得的客观事实。公安机关经侦查后于 8 月 17 日将该案移送万柏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李某均供述“知道资金操作太隐蔽,且系大额现金交易,肯定有问题”,二人在事后收取了 3 万元好处费,这足以认定二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二人协助完成“现金→美元→泰达币”跨境转换的行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实行行为。 案件宣判后,该院向相关单位制发风险提示函,梳理“投资骗局+虚拟货币洗钱”的典型特征,并联合反诈中心等相关单位开展反诈宣讲活动。万柏林区检察院检察长孙寅平表示,针对新型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该院将持续深化“侦检协同+精准指控+社会治理”机制,既打击诈骗犯罪也严惩犯罪“帮凶”,全力守护群众财产安全。

合作“挖矿”丢设备索赔诉讼,中国湖南省法院判虚拟货币相关合同无效,损失自担

ChainCatcher 消息,近日,中国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涉虚拟货币“挖矿”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胡某与他人合作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后因“挖矿”设备丢失,诉至法院要求返还 57 万元出资款,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胡某与周某系朋友关系。某科技公司成立于 2021 年 5 月,周某为股东之一,李某、彭某则通过关联关系参与公司“挖矿”业务。双方商定合作“挖矿”,胡某通过虚拟货币 APP 向周某支付 55000 美元(双方认可折合人民币 357082 元),另委托曹某向周某银行转账 198000 元,合计 555082 元,全部用于购买服务器、硬盘等“挖矿”设备,设备由科技公司托管运营。2022 年 7 月,设备转移至周某家厨房存放,胡某此后仅向周某支付电费。2023 年 11 月,李某因与周某存在经济纠纷,拆走部分硬盘。虽经派出所调解,李某归还 82 块硬盘,但胡某主张仍有硬盘丢失,双方协商无果。2024 年,胡某以设备丢失为由起诉四被告,要求返还 57 万元出资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家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载明: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本案中,胡某委托购置的设备用于“挖矿”,以虚拟货币支付款项、结算管理费,损害法定货币地位,违背公序良俗。案涉委托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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