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對 Web3“趕盡殺絕”,監管套利時代結束,一場 Web3“大撤退”正在來臨
作者:菠菜菠菜談 Web3
新加坡金管局MAS在2025年5月30日發布了數字代幣服務提供商 DTSP 的新規的回應文件,許多人還沒有意識到這實際上將影響整個亞洲 Web3 行業的格局。
新規於2025年6月30日正式實施,MAS明確表示沒有任何緩衝期!一場大規模的"新加坡Web3大撤退"或許已經悄然開始。
"We will be extremely cautious." 當MAS在這份措辭嚴厲的諮詢文件中毫不掩飾地表達這種態度時,曾經被全球Web3從業者譽為"亞洲加密友好天堂"的新加坡,正在以一種令人意外的方式告別過去------不是漸進式的政策調整,而是近乎"斷崖式"的監管收緊。
對於那些仍在觀望的項目方和機構而言,這或許不再是一個"要不要離開"的問題,而是"何時離開"以及"去往何處"的抉擇。
昔日榮光:監管套利的黃金時代
還記得2021年的新加坡嗎?當中國全面禁止加密貨幣交易,美國SEC四處揮舞監管大棒時,這個小島國卻張開懷抱歡迎Web3創業者。Three Arrows Capital、Alameda Research、FTX亞洲總部…一個個響亮的名字選擇在這裡安家,不僅僅是因為0%的資本利得稅,更是因為那時的MAS展現出的"擁抱創新"姿態。
彼時的新加坡,堪稱Web3行業的"監管套利聖地"。在這裡註冊一家公司,就能合法合規地向除新加坡外的全球用戶提供數字資產服務,同時享受新加坡金融中心的聲譽加持。這種"身在新加坡,心系全球"的商業模式,一度讓無數Web3從業者趨之若鶩。
而如今,新加坡的DTSP新規意味著新加坡徹底關上監管友好的大門,其態度簡單來說一句話就是:把Web3行業沒有牌照的人全部轟出新加坡。
什麼是 DTSP?讓人"細思極恐"的定義
DTSP全稱為數字代幣服務提供商,按照FSM Act第137條的定義以及文件3.10的內容,DTSP包括兩類主體:
一. 在新加坡營業場所運營的個人或合夥企業;
二. 在新加坡境外開展數字代幣服務業務的新加坡公司(無論該公司來自新加坡還是其他地方)
這個定義看似簡單,實則暗藏殺機。
首先,新加坡對於"營業場所"的定義是什麼?MAS給出的"營業場所"定義是"在新加坡由持證人用於開展業務的任何地點(包括可以從一個地點移動到另一個地點的攤位)"。
注意這個定義中的幾個關鍵點:
"任何地點":沒有限制必須是正式的商業場所
"包括攤位":連移動攤位都被納入,顯示監管範圍之廣
"用於開展業務":關鍵在於是否在該地點進行業務活動
簡單來說就是,只要你在新加坡沒有持牌,在任何場所展開任何涉及數字資產的業務都會有觸犯法律的風險,不管你是新加坡當地公司,還是海外公司,不管你是在針對新加坡本地,還是境外客戶。
那麼居家辦公會不會犯法呢?
針對這個問題,Baker McKenzie律所在文件中向MAS提交了反饋
Baker McKenzie律所專門就這個問題向MAS尋求澄清:
"考慮到遠程工作的普遍性,MAS的政策意圖是否要覆蓋受僱於海外實體但在新加坡的家中或住宅場所工作的個人?"
律所的擔憂很現實。他們列出了幾種可能踩雷的情況:
從家中為海外公司提供DT服務的個人(可能是諮詢性質)
海外公司的員工或董事,在遠程工作安排下於新加坡工作
但同時,律所也試圖為居家辦公者提供一些"護身符":
"基於現行立法的起草,可以論證家庭或住宅場所不應被納入,因為家庭或住宅場所通常不被理解為許可方開展業務的場所。"
然而,MAS針對這個問題潑了盆冷水:
"根據《金融服務和市場法》第137(1)條的規定,所有在新加坡營業場所從事向新加坡境外提供數字代幣服務業務的個人都需要獲得DTSP許可,除非該個人屬於《金融服務和市場法》第137(5)條規定的某一類人員。在這方面,如果個人位於新加坡並從事向新加坡境外人員(即個人和非個人)提供數字代幣服務的業務,則該個人需要根據《金融服務和市場法》第137(1)條申請許可。但是,如果個人是向新加坡境外提供數字代幣服務的外國註冊公司的雇員,該個人作為其在外國註冊公司就業的一部分所從事的工作本身不會觸發《金融服務和市場法》第137(1)條下的許可要求。"
以及
"但是,如果這些個人在共享辦公空間工作或在海外實體的關聯公司辦公室工作,那麼他們顯然更容易被納入範圍。"
總結一下新規就是:
沒有牌照,不管是個人還是公司,都不可以在新加坡任何營業場所開展針對新加坡本地或海外客戶的業務
如果你是海外公司的雇員,在家辦公是可以被接受的
但是新規也有很多模糊的地方:
MAS對於雇員的定義非常模糊,項目創始人是否算雇員,持有股份是否算雇員?都是MAS說了算
如果你是海外公司的BD、銷售,你去了別人的共享辦公室談業務,算不算在營業場所開展業務?MAS說了算
模糊的數字代幣服務定義,KOL 或許也將波及?
MAS對於數字代幣服務的定義覆蓋範圍廣得令人咋舌,幾乎涵蓋了所有相關的token類型和服務。而其中甚至連發布研究報告都被包含其中?
根據FSM Act第一附表第(j)項的規定,監管範圍包括:
"任何與數字代幣銷售或要約相關的服務,包括:(1) 直接或通過出版物、文章等任何形式(電子、印刷或其他形式)提供與數字代幣相關的建議,或 (2) 通過發布或傳播研究分析或研究報告(電子、印刷或其他形式)提供與數字代幣相關的建議"
這可能意味著,如果你作為一個KOL或者機構在新加坡發布一份分析某個代幣投資價值的報告,理論上就可能需要DTSP許可,不然就有可能被判定為違法。
Blockchain Association of Singapore在反饋中就這個問題向MAS發出了靈魂拷問:
"傳統研究報告是否會被認定為與代幣銷售或要約相關?參與者應該如何區分與代幣銷售或要約相關的研究報告?"
MAS並未給出明確答復,這種模糊性可以說讓所有內容創作者都如履薄冰。
哪些群體可能受到波及?
個人身份類型(高風險)
獨立從業者:包含開發者、項目顧問、做市商、礦工等等
內容創作者和KOL:包含分析師、KOL、社群運營等等
項目核心人員:包含創始人、BD、銷售等核心業務人員
機構類型(高風險)
未持牌交易所:CEX、DEX
項目方:DeFi、錢包、NFT等等
結語:新加坡監管套利時代的結束
一個恐怖的現實浮現出來:新加坡這次是來真的了,要把所有不合規的人全部"轟出"新加坡,只要不合規,幾乎任何與數字代幣相關的活動都可能被納入監管範圍。無論你是在豪華寫字樓還是在家裡的沙發上,無論你是大公司的CEO還是自由職業,只要涉及數字代幣服務。
而由於"營業場所"和"開展業務"的定義存在大量灰色地帶和模糊定義,MAS很可能會採用"案例導向"的執法策略------先殺幾隻雞,再儆猴子。
想臨時抱佛腳擁抱合規?不好意思,MAS明確表示將以"極其謹慎"的方式審批DTSP牌照,只有在"極其有限的情況下"才會批准申請。
在新加坡,監管套利時代正式結束,大魚吃小魚的時代來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