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

"团购群"里买卖虚拟货币,一投资者盲目跟风涉嫌犯罪并被判刑

ChainCatcher 消息,据正义网报道,违法犯罪分子以虚拟货币投资为幌子,通过果蔬团购等名义组建微信群,利用短视频软件引流普通群众入群,表面是投资新手买币卖币赚取差价,实际是犯罪分子利用投资者进行洗钱并取现。2023 年 12 月 18 日,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小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2023 年 5 月初,小张接到前同事小何的电话,对方称自己最近在网上做买卖虚拟货币的生意,钱很好赚,问小张有没有兴趣加入。对于虚拟货币投资,小张没有接触过,不敢贸然尝试。第二天,小何找到小张,说自己是通过短视频进入到虚拟货币投资的微信群中,这些群有的叫“社区水果蔬菜团购社”,有的叫“超市粮米油果蔬批发群”,群里都是买币卖币的人。见小张还在犹豫,小何提出由他来操作买币卖币,获利两人平分,小张只需提供银行卡收钱取现就行。“我当时觉得这个钱肯定不是正当合法的,不然他也不会让我来赚并且给我这么高的报酬,但想着由他操作,我只提供账户,应该没什么事。”于是,小张怀着侥幸与试一试的心理,将自己的银行卡号给了小何。 不久,短信提示有钱到账,小张根据小何的指示前往银行柜台取现,在分得当天获利后,将剩余的现金交给小何处理。尝到甜头的小张陆续提供了自己的 5 张银行卡供小何使用,并7次到银行柜台取现40余万元,共获利1800 元。但没过多久,小张接到了民警的电话。2023 年 8 月 18 日,该案被移送至上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小何则交由异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人民法院报刊文《虚拟货币结算支付型帮助行为的犯罪认定》

ChainCatcher 消息,人民法院报刊文《虚拟货币结算支付型帮助行为的犯罪认定》。 文中指出,虚拟货币结算支付型帮助行为是运用虚拟货币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提供财物转移帮助的行为。在虚拟货币结算支付行为的犯罪认定中,应把握犯罪所得的特征,上游电信诈骗与后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的界分节点,以及帮助者主观明知和“通谋”的产生时间与内容对罪名认定的影响,从而区分易混用的罪名。 首先,判断以虚拟货币转移的对象是否具有犯罪所得的三个特征,即财产性、刑事违法性、确定性。其次,以诈骗罪既遂为分界点,界定虚拟货币结算支付行为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还是上游电信诈骗的帮助行为。最后,应以帮助者是否与他人事前通谋,是仅认识到他人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展开犯罪活动还是明知他人诈骗,认定虚拟货币结算支付行为是否构成电信诈骗罪的共犯。 综上,虚拟货币结算支付型帮助行为的犯罪认定共有三种情形: 第一是帮助者在诈骗行为实行终了前未与他人通谋,在诈骗罪既遂且诈骗者取得具有财产性、违法性与确定性的财物后,故意为其提供虚拟货币结算支付的帮助,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二是帮助者虽然在客观方面实施了掩饰、隐瞒了犯罪所得的行为,但在诈骗行为实行终了与他人就诈骗形成了意思联络,其行为应被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若帮助者在诈骗行为实行终了与他人达成了以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为内容的意思联络,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三是诈骗罪未既遂或财物不具有犯罪所得的三特征,但帮助者明知他人实施诈骗,提供虚拟货币结算支付服务的,应认定为诈骗罪的帮助犯;帮助者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却不知道具体实施罪行,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ChainCatcher 与创新者共建Web3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