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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合作“挖矿”丢设备索赔诉讼,中国湖南省法院判虚拟货币相关合同无效,损失自担

ChainCatcher 消息,近日,中国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涉虚拟货币“挖矿”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胡某与他人合作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后因“挖矿”设备丢失,诉至法院要求返还 57 万元出资款,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胡某与周某系朋友关系。某科技公司成立于 2021 年 5 月,周某为股东之一,李某、彭某则通过关联关系参与公司“挖矿”业务。双方商定合作“挖矿”,胡某通过虚拟货币 APP 向周某支付 55000 美元(双方认可折合人民币 357082 元),另委托曹某向周某银行转账 198000 元,合计 555082 元,全部用于购买服务器、硬盘等“挖矿”设备,设备由科技公司托管运营。2022 年 7 月,设备转移至周某家厨房存放,胡某此后仅向周某支付电费。2023 年 11 月,李某因与周某存在经济纠纷,拆走部分硬盘。虽经派出所调解,李某归还 82 块硬盘,但胡某主张仍有硬盘丢失,双方协商无果。2024 年,胡某以设备丢失为由起诉四被告,要求返还 57 万元出资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家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载明: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本案中,胡某委托购置的设备用于“挖矿”,以虚拟货币支付款项、结算管理费,损害法定货币地位,违背公序良俗。案涉委托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中国公民委托运营境外虚拟货币“矿机”,广州法院判决涉案合同无效

ChainCatcher 消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审判工作成效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一宗涉及境外运营虚拟货币“矿机”的买卖合同因扰乱我国金融秩序,涉案合同被认定无效。 王某明与郑某均为中国公民,双方通过微信协商,郑某以 102.4 万元向王某明购买 24 台用于虚拟货币“挖矿”的专用服务器,并付清全部货款,约定由王某明将“矿机”运至蒙古国运营维护,电费由郑某及陈某雄承担。后“矿机”运至蒙古国后频繁出现上线问题,且始终由王某明实际控制未交付。故郑某诉请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王某明辩称本案应适用蒙古国法律、合同有效。陈某雄明确其与王某明无买卖关系且不主张“矿机”权利。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虽属涉外案件,但当事人均为中国公民,双方当事人签订案涉合同约定买卖“矿机”并将“矿机”运往蒙古国用于比特币“挖矿”,涉及生态环境、金融安全等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应适用中国法律。 案涉“矿机”为“挖矿”专用设备,“挖矿”高耗能且虚拟货币交易属非法金融活动,扰乱我国金融秩序,案涉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并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合同履行情况作出相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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